台胞杨施兵:大陆遍地是“黄金”******
中新社山东淄博1月4日电 题:台胞杨施兵:大陆遍地是“黄金”
中新社记者 李欣
“其实大陆的市场很大,只要用心挖掘,就一定能找到遍地‘黄金’。”台胞杨施兵供职的淄博绿能芯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,已经在淄博落户三年,目前达到了预期收益。
“公司考察了产业上下游后,选择落户淄博。这里距离产品原料和下游供货商都很近,山东的客户都在周围。”作为公司研发人员的杨施兵说,自己已经“登陆”十年,首站上海,然后是山东潍坊,最近3年落脚淄博。
杨施兵的父亲出生于福建,母亲在浙江出生,后迁居台湾,所以他在福建和浙江有很多亲戚。在亲戚的鼓励下,他尝试“登陆”寻找商机。
“大陆市场越来越大,只要抓住机遇,找到专注的事情,用心钻研就能挖到‘黄金’。”杨施兵表示,大陆的发展是跳跃式增长,步伐很快,所以机遇也很多。目前他所在的企业研究的第三代半导体芯片产业已处在行业前沿,并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。“我们必须要突破关键技术。”
对于台青“登陆”发展,杨施兵认为,首先要巩固好自己的知识和学识,把专业做好。“大陆资源丰富,机会多,经济也正处在突飞猛进的发展阶段,内需和外销需求强劲。所以台青来大陆必须要展示出自身的优点和所学专长,才能在大陆的人才竞争中找到一席之地,挖掘市场的‘黄金万两’。”
“我在淄博找到了‘家’的感觉。”杨施兵喜欢吃博山菜和淄博烧烤,虽然出身工科,但他自小钟情历史和地理,不工作时,经常到齐文化博物馆等淄博文化场馆走走看看。杨施兵曾多次参观蒲松龄故居,第一次看整体结构,第二次看建筑特色,“每次都能看到不一样的东西”。
“我常常跟台湾朋友说,一定要到淄博看看,作为齐国故都,这里能把书本上的历史立体化、真实化、感受化。”杨施兵说,大陆地区地大物博,风土人情各不相同,没有工作的时候,他喜欢到处旅游。
“登陆”十年,最让杨施兵感动的是,他的台湾同事在淄博受伤后,淄博市台办为他们紧急联系医生,还专程去看望。“这让独在异乡打拼的我和同事感到无比温暖”。
杨施兵建议台湾青年,亲身来大陆体验,不要偏听偏信,要用自己的眼睛看,用自己的脚步丈量,认识真实的大陆。(完)
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******
近日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发布。《意见》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,并就强化审判职能,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,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,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。
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,对于防病治病、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。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,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、司法解纷选择不足,案件类型集中、保护覆盖不全,审理周期较长、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。《意见》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,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,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,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,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,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。
《意见》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: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。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,《意见》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,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、智能制造关键技术、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,实现“能判、愿判、敢判”,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,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。
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,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。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,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,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“商业秘密”保护外,多了一道“专利保护”的选择,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“强心针”。同时,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,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,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。
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。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,《意见》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,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、有序竞争的秩序,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、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,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。
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,《意见》出台后,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:首先,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,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。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,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,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,是属于个人的,需要精准识别。可以说,区分“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”和“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”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。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,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,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,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。
其次,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、技术性。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,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。对司法部门而言,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,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。
再次,应当完善配套制度。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,对中医药而言,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,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。如建立商标、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、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、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,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,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。
最后,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。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,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。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,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,进行专利布局,实现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标准逐步产业化,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,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。
(作者:邓 勇,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、教授)
(文图:赵筱尘 巫邓炎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