初冬时节,位于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的玻璃器皿加工基地里,一派热火朝天的生产景象。经过挑、滚、吹、定等工序,如糖浆般粘稠的玻璃原液在火焰里绽放出千姿百态。
成型后的玻璃,还要再经过切、磨、烘、检、洗等流程,一件晶莹剔透的玻璃杯才算制作完成。(王浩庆/文 兰立强/摄)
吹制的第一道工序是挑料。工人用挑料杆在玻璃液中轻轻一挑,一团橘黄色的玻璃液便附着在管口。
随后,吹制工人将玻璃液吹成灯泡状的小球,随后固定在滚轴上保持形态。这一步骤俗称吹“小泡”。图为初步吹制过后的玻璃“小泡”。
在料团成型的基础上再次取料,放入滚料碗中不断转动,滚成圆形,为下一步吹制做好准备。
待料团匀称后,吹制工人从挑料杆的另一头将气平缓吹入杆内,同时转动杆体。吹气时间和吹气量是保证产品尺寸的关键,吹气过大会使制品端部过薄,尺寸偏大;反之则端部过厚,尺寸偏小。
将吹制后的料团放入模具中,一边吹气一边调整角度。在不停吹气和转动下,使料泡不断胀大,逐渐贴合模具。这一步骤被称作吹“大泡”,对吹制工人的技艺要求较高,通常需要多年的吹制经验才可完成。
据工作人员介绍,玻璃在吹制过成中经受了强烈的温度和形状变化,这种变化在玻璃中留下了热应力。热应力会降低玻璃制品的强度和热稳定性。如果直接冷却,很可能在存放、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破裂。
为避免这一问题,玻璃制品在成型后必须进行退火处理。在适当的温度范围内保温或缓慢降温一段时间,减少玻璃中的热应力。
玻璃吹制的整个生产流程都需在高温环境下实现。图为工人正使用加热枪烘烤瓶底。
等杯子冷却下来,针对杯口处的废料,需按订单尺寸将多余部分进行切割。通常工人会先用玻璃刀割出划痕,紧接着再用火烤,使其自然脱落,确保杯口平滑圆润。
图为工人在给玻璃杯进行“烘口”。
制作完成的玻璃杯还需进行清洗、检验。图为工人透过光线检查成品。
图为工人检查成品。
装箱前,工人正清洗玻璃杯。
近年来,当地的玻璃制品在市场中越来越走俏,还闯出了国门。
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******
近日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发布。《意见》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,并就强化审判职能,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,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,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。
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,对于防病治病、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。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,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、司法解纷选择不足,案件类型集中、保护覆盖不全,审理周期较长、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。《意见》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,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,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,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,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,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。
《意见》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: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。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,《意见》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,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、智能制造关键技术、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,实现“能判、愿判、敢判”,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,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。
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,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。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,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,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“商业秘密”保护外,多了一道“专利保护”的选择,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“强心针”。同时,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,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,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。
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。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,《意见》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,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、有序竞争的秩序,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、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,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。
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,《意见》出台后,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:首先,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,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。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,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,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,是属于个人的,需要精准识别。可以说,区分“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”和“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”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。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,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,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,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。
其次,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、技术性。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,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。对司法部门而言,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,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。
再次,应当完善配套制度。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,对中医药而言,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,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。如建立商标、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、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、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,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,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。
最后,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。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,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。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,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,进行专利布局,实现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标准逐步产业化,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,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。
(作者:邓 勇,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、教授)
(文图:赵筱尘 巫邓炎)